摘要
《保险法》使寿险精算师的法律地位得到承认。但是她对于非寿险精算师的地位未作规定。非寿险精算人材的培养刻不容缓,保险业内人士和学术界应该将它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保险法》对非寿险精算师的地位既未肯定、又未否定,但是中国需要非寿险精算。 长期以来,全国上下采用统一费率。事实上,不同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不同风险单位的风险频率与风险程度(衡量危险的两个数量指标)存在差异,费率应该与风险单位相匹配,而垄断市场上的统一费率往往高于相应的风险。因此保险业的利润水平远远超过社会平均利润,这是垄断市场的特有景象。垄断市场对非寿险精算不具迫切性。随着平安、
出处
《上海保险》
1996年第12期27-27,共1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