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法“法律责任”章对下列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行为”处罚方式: 1.违反保险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2.违反保险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1) 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2)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3) 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 (4) 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5) 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6)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7) 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出处
《上海保险》
1996年第11期33-35,共3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