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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诉讼被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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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则决定着行政诉讼的种类。消防行政主体行使的消防监督职权中包括了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诉诸法院,那么,一种新的行业性质的行政诉讼就应运而生。
作者 李佑标
出处 《武警学院学报》 1996年第3期68-70,共3页 Journal of the Armed Police 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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