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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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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1994年4月1日起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后,境内所有中资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都可按银行挂牌汇率直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一般贸易用汇,企业只要持有效凭证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仍享有原有的优惠政策,允许其保留现汇和在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其外汇余缺由调剂中心负责帮助调剂。双重制度运行一年多来,暴露了一系列问题,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要求对此有所改变。本文拟对此作出探讨。
作者 周江银
出处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第1期53-54,共2页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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