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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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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是对原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改革和发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相当大的诉讼权利;对公检法三机关的的职能及管辖分工作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同时,在审判方式上适应了两大法系改革的潮流。标志着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又迈出了一大步。
出处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6年第3期19-21,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lce 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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