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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周详——兼议我国刑法分则体系构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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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世纪六十年代左右,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上开始规定持有型犯罪。而在我国,晚到1990年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特别刑法中的确立,才引起了刑法学界对它的探讨和研究。目前,立法上的滞后和理论研究的肤浅已严重阻碍了对持有型犯罪的惩罚和遏制。因此,对持有型犯罪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从而促进立法的完善,是我们刑法学学人不可旁卸的责任。 一、对持有型犯罪立法现状的分析 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占有、支配、控制、收藏特定物品,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作者 张容 张波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第4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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