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影响下,我国法学界否认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以事实为依据”,虽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认定事实的法官是主观的;“以法律为准绳”,而法律是有弹性的。因此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本文阐述了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性、类型及运用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进行规制的若干设想。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第3期30-35,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