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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的理论重构——兼议对《民法通则》第72条的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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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有权的发生即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两种,前者或原来没有所有权,或与原来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不属于民法学意义上的转移问题,不在此详述。传来取得也称继受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继受取得,新所有权人与原来所有权人之间有个权利转让问题,即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是本文要加以论述的。 民法界对所有权的转移多数主张以“交付”即把物交付对方或占有或控制,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民法通则第72条也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作者 黄子威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第1期9-11,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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