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1997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人们普遍认为,取消的根本原因在于未经过法院判决就对他们做有罪认定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其实,这仅是从刑事方面来讲的。在司法实践中,取消免诉制度不仅仅源于这一点,从附带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明令禁止使用免予起诉的权利也是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及立法精神的。本文仅就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以探讨取消免诉制度的必要性和正确性。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第1期12-15,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