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负责人(主要是指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行使公司的经营权,同时也对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应本着维护公司利益的宗旨来行使职权。“权责不明”是长期困扰我国企业界的一个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负责人对公司所负的责任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本文拟对这些规定分别加以探讨、分析,以期对在司法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督促公司负责人适当履行职责有所裨益。 一、公司负责人与任职公司交易活动的限制 公司负责人与任职公司的关系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公司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第1期27-28,共2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