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经济诉讼中的时效举证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上海市嘉定区胜利化工厂(下简称化工厂)向本地法院起诉,状告邻县光明制药厂(下简称制药厂)树脂货款8万元纠纷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制药厂厂长李林答辩说:1989年10月我厂收到化工厂树脂5吨,还收到了一张8万元的发票。但时至今日,化工厂从未催讨过,已整整3年了,按照《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债务人有权拒绝;《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化工厂已过了两年,我们当然可以拒付。
出处 《中外企业家》 1996年第7期46-46,共1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