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3月,山东邹城市法院受理孙某与山东单县苏某的经济纠纷案。苏称壹万肆仟元借条上“万肆”两字上的手印系孙捺印,孙某否认借条是他所写,称手印不是他捺印的。此案后转送到济宁市公安局,要求检验借条的真伪。 接案后,笔者将手印置于显微镜下、投影仪上及红外、紫外、强光下观察,发现“万肆”两字上的手印为颜色较淡的红色印泥痕,只能看到淡红色的模糊轮廓。将其置于C86310CS便携式激光检查仪下,该手印的纹型、纹线特征及捺印轮廓边缘线均清晰地反映出来,经拍照,得到一枚反映出多处特征的指纹照片。将该指纹边缘轮廓与另一“支款条”上孙某名字上的红色印泥手印边缘轮廓特征及纹线特征进行比对检验。
出处
《刑事技术》
1996年第5期36-37,共2页
Forens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