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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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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出处 《今日浙江》 1996年第9期6-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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