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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国有采运企业国有林场购入木材征收育林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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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有些省(区、市)木材购销单位(或个人)来电来函反映,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采运企业购入的木材,有些地方以无法出示缴纳育林基金的原始凭证为由,要求补缴育林基金.经研究,现对从国有采运企业。
机构地区 林业部财务司
出处 《绿色财会》 1996年第1期42-42,共1页 Gree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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