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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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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6年第23期5-5,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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