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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政权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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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即把廉政作为建党、建军、建政的根本条件.在长期的民主革命和人民民主政权与法制建设中,始终注意消除各种腐败现象,强调党员干部必须廉洁奉公,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早在土地革命时期,1929年的古田会议决议中,就把廉洁奉公的内容写进党员五项条件之中,即新入党的人必须“没有发洋财的观念”.针对工农民主政权初期时期出现的腐败现象,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提出了对“侵吞公款和受贿有据者”的惩治办法.1930年6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13号宣布:“侵吞公款、侵害公共建筑的及公产者究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于1933年12月15日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发布了《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根据贪污公款数量——100元以下、100元以上至300元以下、3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500元以上,分别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3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死刑:没收其本人家产的一部或全部.
作者 邱远猷
机构地区 北京
出处 《文史杂志》 1996年第3期18-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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