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本市人民所爱重的名花佳葩确定为市花,以之作为城市的标识和象征,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地城市的习惯做法,也是城市文化建设和市民文化生活中一项饶有情趣的内容.在历史上中国城市虽然不乏传统上约定俗成地认定某一花卉为城市表征的事例,如芙蓉之于成都、牡丹之于洛阳等,但是具有现代意义的由市政官方正式评定、拥有法律效力的中国近代市花的产生,却要推溯到本世纪20年代末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加强对城市的管理和统治,于1928年7月颁布了《特别市组织法》和《市组织法》.按两法规定:将城市划分为特别市和普通市两种.凡中华民国首都、人口在百万以上的都市和其他有特殊情形的都市经国民政府特许,建为特别市.直辖于国民政府,不入省、县行政范围.当时全国有北平、广州、南京、上海、天津、青岛、汉口七个特别市,享有与省平级的特殊行政地位.《特别市组织法》和《市组织法》的颁布推行,拉开了民国时期市政建设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