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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偿”制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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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其一,缺乏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它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款中,都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先行赔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 汪大海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6年第11期31-31,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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