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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偿”制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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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其一,缺乏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它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款中,都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先行赔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
汪大海
机构地区
湖北黄梅县小池工商分局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6年第11期31-31,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关键词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行政管理部门
保护消费者利益
责任和义务
执法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事人
假冒伪劣产品
分类号
F20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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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6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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