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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方律师:我是一家村办服装厂的厂长,1993年5月,我厂为邻县另一服装厂加工一批服装,服装加工好后,对方称因资金紧张,加工费(共计25000元)要过段时间再付,考虑到双方的业务关系,我们当时也就同意了。此后,我厂曾先后五次派人前去催讨,对方总是拖而不付。1994年6月,我厂又派人前去催讨,并与对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对方在协议中保证,将在1994年9月底之前还清所有欠款,但到期后,他们仍未能支付。后来,
出处 《新农村》 1996年第1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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