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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的盲区:集体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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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腐败,我们通常是指以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如果我们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或代理者分为个体的和集体的两类,同时将私人利益中的“私”扩展到小集团、小团体,那么我们可以按腐败行为主体的不同,将腐败区分为个人腐败和集体腐败两种。根据如此界定。
作者 史彼得
出处 《海内与海外》 1996年第6期19-20,共2页 At Home & Overs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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