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出处
《人民教育》
北大核心
1996年第5期23-25,17,共4页
People's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