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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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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治国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思想源远流长,早在古代就已产生。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就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就要实行法治。他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取得特殊的权力。"我国古代有过一场延续了400多年的人治与法治之争,法治思想由春秋时期的管仲(?—公元前645年)开其先河,经过战国初期的李悝(?—公元前359年)、中期的商鞅(约公元前390—338年)等人的阐发和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实践,至战国末期的韩非(约公元前280—233年)集大成。管仲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
作者 刘翰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6年第9期9-1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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