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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法检查是人大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进行执法检查,这些执法检查应该有机结合、统一协调,形成整体优势,形成合力,才有利于执法检查取得很好的成效。目前许多地方的执法检查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如没有较长远规划,主观随意性较大;上级人大的检查计划出台滞后,且向下转达不及时,或者不向下转达,执法检查结果也不向下通报,上情下不知;而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也不向上报告,下情上不达。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6年第8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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