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至2人,并明确了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此后各省依据新的地方组织法修订或制定了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条例或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乡镇人大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去年底今年初的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各地都依法选举产生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当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人大工作,亟需做好"三到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