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简称执法检查),已经成为各级人大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早在80年代中期,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进行了执法检查。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从1985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执法大检查;浙江、江苏等省人大常委会经常听取关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湖南、青海等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1991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总结各地经验,明确指出:"一定要抓好法律制定后的贯彻执行,这方面要下力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人大常委会要把制定法律和法律制定后的监督检查放在同等重要地位。""我们人大常委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