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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纠正县法院违法变更法官职务行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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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永泰县法院负责人不顾有关法律的规定,于1995年2月至1996年1月,先后擅自变更了原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10名庭长、副庭长的职务。1996年7月3日,福建省永泰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其第20次会议上通过了《永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责成县人民法院纠正越权变更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决定》:(一)县法院于1995年2月至1996年1月间擅自变更的10位庭长、副庭长职务无效;(二)县法院应于7月15日前纠正。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6年第20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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