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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评议工作需要探讨和完善的问题(一)评议工作应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人大工作要求要程序化、法制化。鉴于目前法律没有关于评议工作的明文规定,操作起来容易产生随意性,这不利于评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在一些省、市用地方法规作了规范,对评议的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人大在评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评议的目的、内容、方式、程序、原则、标准、整改等加以规定,但毕竟是地方性法规,缺乏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应在制定监督法时,明确评议工作这种监督形式,并相应作出具体规定。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6年第19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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