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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违法选举案件 保障公民民主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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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主选举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大活动,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选举进展顺利与否,选举结果人民满意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大局。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充分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不受他人干扰和支配,体现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必须坚决查处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为此,《选举法》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6年第17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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