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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定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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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我国确认、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作法始于1961年。
作者 刘毅
出处 《中国博物馆》 1996年第3期51-52,共2页 Chinese Muse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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