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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各级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储蓄代办业务的组织领导,把储蓄代办业务纳入金融法制轨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章法条款,来约束储蓄代办机构业务中的不法行为,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出台储蓄代办机构管理办法或条例,使储蓄代办机构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2、人民银行对辖区内储蓄代办网点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各级人民银行应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进行金融监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行政与经济手段并用,
出处 《时代金融》 1996年第5期59-59,共1页 Tim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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