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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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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加强我国银行资本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首先,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迫切需要。商业银行的一切业务活动的展开要依赖于资本和对资本的经营管理,这是商业银行生存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此,《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分别对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本最低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次,是中央银行有效监管的需要。商业银行依据资本管理的基本规定进行业务运作,为中央银行对其监管提供了一个有力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和监测资本数额和资本比率,就能有效地、富有弹性地制约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确保其业务有序的发展。第三,是商业银行加强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尤其是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过程中,要求其逐步以粗放型、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为主过渡到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为主。
作者 尚之华
出处 《时代金融》 1996年第2期5-8,共4页 Tim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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