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单位和个人丧失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后,往往缺乏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特别是转帐支票不能挂失,常常给失票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了明确规定,使丧失票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为丧失票据而过于苦恼。《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处
《时代金融》
1996年第1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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