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外商投资企业货币资金出资的验证,看起来极其简单,其实不然,其间存在若干具体而特殊的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谨慎处之.一、关于外方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验证198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获人民币利润的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取得的人民币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对其它能赚取外汇利润的三资企业进行再投资.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的资本金便是人民币.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对于其从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用于本企业或中国境内其它企业再投资的,须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人民币利润来源证明.为此,注册会计师在验证外方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时,必须取得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文,方可确认.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6年第8期31-32,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