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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谈判进行适当干预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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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谈判,国际劳工组织对其内涵的界定是:指工会与雇主或雇主组织就就业期限和劳动条件,以及相关的程序问题举行的谈判.双方通过谈判就上述问题达成的协议,就是集体合同.集体谈判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随着全球性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国家法制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集体谈判制度作为协调劳资关系的一项主要内容被国家法律所确认,同时也以政府适当干预、调解为保证.从我国的情况看,集体谈判还处于起步阶段,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对集体谈判进行干预以及干预采取何种方式、方法,是一个非常值得认真研究和探索的问题.一、政府对集体谈判的程度干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
作者 仉贻泓
出处 《党政干部论坛》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1期34-35,共2页 Cadres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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