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应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应“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这就是说,政府的领导应是行政领导,既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更不是企业的经营者,主要职能应该是协调、管理本地区包括经济发展在内的各项工作。 在—个行政区内,人民群众涉及到的利益是多方面的,既有长远的,又有眼前的,既有经济的,也有非经济的;就经济利益来说,注重的是实实在在的效益——收入能增加多少,物价上涨能否控制住,市场供应是否充裕,就业能否保证等,而这些实际利益,并不是多增加一些投入、多办一些企业、多搞一些产值所能解决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如果项目选择不慎,多扩大一份投资,就会多增加一份负担,“赔了夫人又折兵”;另外,产值上去了,利润反而下降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退—步,即使政府所抓的项目都是有效益的,但如果只抓生产,忽视其它应抓的行政事务,也是本末倒置的一种行为。
出处
《党政干部论坛》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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