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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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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6年第6期8-12,共5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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