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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结婚四年,因爱人患不孕症,于1994年7月抱养一女婴,并交纳一定数量的手续费。经过治疗,我爱人于1995年7月怀孕了,可镇计生办非让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就采取强制手段,我们想不通?福建省潭州市石亭镇黄辉明答: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生育,第六条(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第十条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必须附有:①结婚证,②所属单位证明,③公证处办理的合法收养手续,④不孕症须取得县(市、区)以上专门医学鉴定。
出处 《农村工作通讯》 北大核心 1996年第9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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