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告诉我们,由批评报道引发新闻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报道严重失实,给批评对象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对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投诉法院,或与媒介的负责人交涉,要求给予赔偿,并消除不良影响。出现这种情况,新闻单位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只能听凭法院裁决,或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二、报道基本属实,个别地方提法不妥,但批评对象揪住不放,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纠缠不清。出现这种情况,新闻单位要坚持原则,理直气壮地拒绝无理要求,当然也要从中吸取教训。
出处
《新闻记者》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2期31-32,共2页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