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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亦应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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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
作者 师言
出处 《陕西教育(教学)》 1996年第5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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