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农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农业发展,在1995年底以前,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
出处
《中国畜牧业》
1995年第2期7-7,共1页
China Animal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