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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出口结汇有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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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对代理进出口项目下的结汇/售汇等有关部门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1、代理出口项目下的收汇可由代理方指定银行结汇,也可以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由委托方结汇。2、代理进口项目下的用汇,代理方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将人民币划到代理方人民币帐户。
出处 《摩托车信息》 1995年第6期10-10,共1页 Motorcycl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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