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我国的公司企业与外国同行之间的联系和交往越来越密切了。在这种相互之间的商业合作与经济来往之中,彼此都有很大的收益。但是,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 德国某家汽车公司在北京开办了一个分支机构(似下简称为A公司)北京的某家专门经营汽车配件与维修的公司(似下简称B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北京B公司十分信赖A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水乎,不久就将购货款汇往A公司。然而A、B之间出了问题,B请求合同无效,要求A返还购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本案的处理,首先要明确A公司的性质以及A与B之间所签订合同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运用法律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