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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有在专利申请上写明自己是设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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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两用放映机转换装置”及“两用放映机”设计人资格的争议 案情: 1983年3月,南宁某机械厂厂长牛某带领范某(当时任技术副厂长),余某(当时任技术科副科长,主管新产品开发)前往秦皇岛参加机械部仪表局召开的全国电影机械规划会议,在这个会上,被请求人争取到了“FG16/35—IX两用放映机”(以下简称两用机)等两个项目的研制开发任务。其后,成立了以请求人姚某为首的课题组,成员有:叶某、何某、陈某、黄某,开始了两用机的研制工作,其中,请求人负责总体及转换装置的设计。
作者 冯树华
出处 《中国民办科技实业》 1995年第5期54-5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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