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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停产整顿和解散作出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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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国家经贸委,体改委联合发文,对企业停产整顿和解散作出新规定。 一、企业停产整顿期限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在停产期间,经有关银行批准,企业原有贷款自批准整顿之日起计息缓收。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减税。 三、实行承包的企业,财税部门应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组织生产自救,确需行业保险金扶持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解散企业注销前,企业主管部门应尽可能负责在本系统安置其职工。
出处 《造纸信息》 1995年第4期3-3,共1页 China Paper News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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