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这个制度,就是教育督导制度。《实施细则》是根据《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经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这是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的确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组建、教育督导性质及其规范的法律依据。教育督导,是政府管理教育的活动,是教育管理行为。
出处
《景德镇高专学报》
1995年第1期35-37,共3页
Jingdezhen Comprehensive Colleg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