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教育法》具有教育基本法的性质。其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意图看 我国《教育法》的起草工作自1986年开始,反复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历经十年之久。其间数易其名,最早称教育基本法,后称教育总则法,最后才确定称《教育法》。然而起草的意图和思路并未改变。这是借鉴境外教育法制,结合我国国情反复探讨的结果。 二、从立法程序看 我国的法律可分两个层次。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者的法律效力自然不同。
出处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1995年第2期6-6,共1页
Journal of Tianjin Academy of Educatio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