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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趣文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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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咬鼻子甲与乙斗争,甲啮下乙鼻。官吏欲断之,甲称乙自啮落。吏曰:“夫人鼻高耳,口低岂能啮之乎?”甲日:“他踏床子就啮之。”(选自《笑林》) [注释]①啮(niè)t咬。②夫:语首助词。不译。耳:句末语气助词。 [译文]甲乙两人打架。甲把乙的鼻子咬下来了。(两人到衙门打官司。)官吏准奋断案。甲说乙的鼻子是他自己咬下来的。官吏说:“人的鼻子比嘴高,嘴怎么能咬下自己的鼻子呢?”甲说:“他是站在床上咬的。”
作者 刘国强
出处 《中学语文(大语文论坛)(下旬)》 1995年第8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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