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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讲效率 何必只求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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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法》正式实施已近半年,但时至今日仍有部分企业视《劳动法》如儿戏,违反劳动法规,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表现最突出的一点即是加班加点。《劳动法》第三章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说明国家在制定《劳动法》时已充分考虑到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劳动者素质、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较低的这一基本因素。然而近一段时间文登市仲裁办接二连三地接到几封投诉信和举报电话。
出处 《山东劳动》 1995年第7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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