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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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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机构地区 劳动部
出处 《山东劳动》 1995年第7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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