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潍坊市奎文区劳动局制定了《关于鼓励城镇待业青年到区以下企业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规定》,以区政府文件转发。文件规定,城镇待业人员到区以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都视为就业,身份为城镇集体合同制工人,并从办理招工和投保手续之日起计算工龄,按有关规定转定级后,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区属以上各类企业间流动,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就业人员的档案由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代管.其档案工资,参照区以上集体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执行;就业人员办理招工手续后,按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享受区以上职工养老。